本报讯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生态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昨天,《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是我市生态保护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依法守护全市约10.75万公顷的湿地资源。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顺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责任。同时,《条例》操作性强,从加强小微湿地保护,创设异地替代性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的完整性等方面,解决了湿地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一系列具有无锡特色的制度创新将有力促进我市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推动湿地保护走上法制化轨道。《条例》首次对“小微湿地”作出界定,明确将面积小于8公顷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下、长度5000米以下的河流湿地定义为“小微湿地”,并纳入我市湿地保护体系。
《条例》同时还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将水鸟集中栖息和候鸟迁徙停歇的湿地划定为鸟类栖息地。鸟类栖息地所在的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鸟类繁殖栖息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例》还特别规定了针对擅自开垦、挖沙、开荒、捕捞等对湿地有破坏性的行为,要限期对湿地进行恢复,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金从2000元到5万元不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将在5万元到50万元。
(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