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我市首例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且败诉

学生“被退学”,谁之过

  本报讯 市中院发布的2020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我市首例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且败诉的案件引起关注。

  法官介绍,原告俞某在无锡某大专院校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五年制专科学习,期间,俞某母亲向被告学校提交因俞某身体原因申请退学的表格,并在《学生退学、休学、复学申请表》及附件3上签名,并代俞某签名。随后,被告对该退学申请经审核予以同意,并在附件3上分别加盖了学校系部、职能部门(即教务处)及学校的印章。但被告未向原告及其母亲送达退学决定书。后原告俞某通过学信网查询,得知其学籍状态为不在籍(退学),离校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原告俞某不服退学决定,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关于在《学生退学、休学、复学申请表》及附件3上的签名,原被告双方均一致确认系俞某母亲在学校教务处签名,原告俞某并不在场。庭审中,被告向原告俞某送达《退学决定书》,收到该决定后,原告俞某遂变更诉请为撤销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并判令重新为其办理复学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并为原告办理复学手续。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对于规范高校行政处分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规,高校应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对于行为越轨的学生,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少用、慎用行政处分权,不能“一退了之”,将教育问题推向家庭和社会,这不仅是教育的缺位,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特别是“退学”等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应成为高校警示教育方式的最后选择,同时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此案涉及在事实方面,《学生退学、休学、复学申请表》及附件3上学生签名处“俞某”的签名系其母亲代签,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在法定程序方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被告未提供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亦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原告俞某对退学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