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财经周刊

“预期收益率”不能用了

银行理财新规为投资者护航

  6月末,《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随着理财销售新规的实施,记者注意到,近期已有多家银行调整了理财产品收益率展示方式,以往的“预期收益率”逐步退出,转而以“业绩比较基准”替代,并同步增加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具体解释,更加具体、完整。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具体解释,是理财规范化和破刚兑的又一体现。

  过去,很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最直观的判断是“预期收益率高不高”。但在过去一年里,不少理财子公司为了规避合规风险,避而不谈“预期收益率”,但是却标榜“业绩比较基准”,实际上仍是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这也让很多投资者难以意识到,传统预期收益类产品到净值型产品的转换。随着理财新规的落地,一些“红线”也被明确,如“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业内人士指出,今后净值化理财产品在宣传业绩时,不能再打着“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幌子来吸引投资者了。

  一直以来,理财产品是投资者金融投诉的重灾区。为了规避此类风险,此次新规中规定,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关于双方的权责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如银行理财子公司对已委托的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定的宣传销售文件出具合规性的承诺,划定了理财公司的责任。又如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业务运营甚至信息保存等方面,安排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据记者了解,关于理财公司产品能否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这一问题,《办法》中也有了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也意味着短期内理财公司产品不得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事实上,不仅是理财公司产品,去年以来,包括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业务都得到进一步规范。

  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工作人员认为,此次《办法》的实施会给理财产品的销售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对于机构和投资者都十分重要,有助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更加明晰合理,也有利于给理财产品销售营造健康良好的制度环境。(朱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