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消协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某宾馆随意提价纠纷案
消费者胡先生从外省来到江阴打工,因工地无住宿床位,与工友入住了某宾馆,并交付了两天的房费共计300元。第二天,因消费者出门忘记关闭空调,同时又打开了窗户通风,该宾馆店长要求消费者另支付20元以补偿,且将当天的房费涨至500元。经调解,该宾馆店长表示其因小成本经营,看到消费者的浪费行为,故在气头上做出了不合理的行为,向消费者道歉,希望消费者可以谅解,同时退还了消费者150元房费。
◆某餐饮公司向未成年人出售啤酒案
2021年7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监控录像显示,服务员于6月5日向未成年人销售了一份含啤酒的套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养老机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4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纸质材料41页,共计1130条。经核实,当事人在收集个人信息前未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在使用过程中亦未经消费者同意。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保险公司拒收现金案
2021年3月,某保险公司在办理车险业务时拒收现金被群众举报。经查,该公司车险出单系统中没有现金缴费选项,只有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收费选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饭店未明码标价案
消费者陈先生在某饭店用餐时,临时加了一道剁椒鱼头,服务员告知其价格为“时价”。结账时收银员才告知鱼头价格为80元/斤,总计240元。消费者认为价格不合理。经调解工作人员实地检查,该饭店在菜单上标注的剁椒鱼头价格为“时价”,并未标注实际销售价格,店方工作人员也承认工作有所失误。因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当日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店方即时整改,同时和消费者达成和解。
◆某洗浴中心违规设定抵用券有效期案
消费者黄先生在某温泉洗浴中心购买了浴资抵用券,后该店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该店恢复营业后,黄先生带着尚未使用的抵用券前去消费时,店家却称抵用券已经过期作废。上述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抵用券有效期太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合同条款权利的情形;同时,因疫情防控歇业,减少了用券时间,消费者利益受损,商家应该延长抵用券有效期给予补偿。
◆某手机店未告知服务信息案
消费者陈先生在某数码店购买手机时,店员向其推荐了某99元套餐。消费者认为很划算,便办理了该套餐,几天后却发现其手机号码的运营商发生了变化。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套餐关键信息,加之中老年消费者不熟悉通信运营商的区别,造成了消费纠纷。经调解,手机店工作人员向陈先生详细讲解了业务内容,并向陈先生赠送了小礼物表示歉意。
◆某餐厅开展促销活动未显著告知案
消费者李先生在某餐厅用餐时,点了促销价20元的红烧鸡块,用餐结束结账时被告知只有消费总价超过49元才能以优惠价格购买这道菜,消费者不认可餐厅的做法。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该餐厅为吸引顾客,开展了“特价菜”促销活动,同时在海报上附加小字设置了“消费总额满49元方可享受优惠价”的条款,但因字体不同且较小,消费者并未注意,故造成纠纷。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退还了多收餐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某金店拒不开具发票案
消费者孙先生在宜兴某金店购买了价值约3万元的商品,付款后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时遭到拒绝。经了解,该商户(个体户)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也不清楚如何领用和开具发票。摸清情况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对该商户进行了面对面税法宣传,并就如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如何操作开票等问题进行了指导。商户顺利办理相关事项,并成功开具发票交付消费者。
◆某楼盘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案
2021年3月,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楼盘售楼处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4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机处于工作状态,通过检查该设备的“ERP信息平台”人脸风控模块,发现有收集、储存的人脸图片以及通过人证比对的顾客身份信息等。现场亦未发现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个人脸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以及需消费者授权同意采集人脸信息的相关告知书或同意书等相关告示。经立案调查,办案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