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规范了督察整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以解决目前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对已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工作流程予以固化。一是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报批。二是督察整改实施。整改实施主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验收销号。四是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
《办法》明确了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规定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和移交问责等措施。一是清单化管理和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二是盯办抽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三是跟踪报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四是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视情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督导、公开约谈或专项督察;对在督察整改中失职失责问题突出或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移送,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五是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