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原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不经公证自行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应如何办理登记?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自行约定,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可不通过公证来证明其约定的效力。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并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
问题2:原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的房屋,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为女方一人所有,但未去办理登记,现准备将该房屋卖掉,是否可以由女方自己去办理过户登记?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夫妻之间已约定为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要转让该房产,仍需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夫妻二人共同申请登记;也可以先将产权归并到一人名下,再由归并后的产权人单独出售。如不动产还有未还清贷款的情况,还需联系贷款银行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或抵押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