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新修订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市民政局相关人士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条例》自2010年首次颁布以来,施行已有十余年,随着我市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实际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修订刻不容缓。此次修订主要参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主要修改了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要求、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历史地名保护要求等。其中,原《条例》第七章“地名有偿冠名”被删除,全面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这次调整强调地名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了专业主管部门的权责,将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批准主体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他专业地名命名权限和流程进一步细化,地名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记者注意到,修订前的《条例》中规定“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在新《条例》中改为“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新《条例》对道路通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兼具商业功能的道路可以称为大街”更具科学性。
我市对历史地名的保护一如既往。此次修订对照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条例,进一步细化规范,明确规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区划地名处工作人员表示,申报地名命名,应充分挖掘其蕴含的文化底蕴,彰显地名的地理、历史、人文等特征,体现地名的文化价值,“巡塘桥”这个地名就是一个例子。其在元代王仁辅编撰的《无锡县志》之《桥梁篇》中就有所记载,如今在太湖新城规划建设中,精心保存了巡塘古镇,还原江南乡土建筑格局,巡塘桥成为锡城的一处旅游新胜景,实现社会、生态、经济三重效益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杨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