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全市已启用公共摄像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本报讯 根据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无锡市公安局昨日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公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工作从4月1日开始,到7月1日截止,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

  市公安局大数据管理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虞晓东介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备案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等;人员聚集场所,如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等;交通枢纽,包括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如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等(不含网约车、出租车);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人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我们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虞晓东表示。此举既是对全市公共摄像头安装情况的一次摸排,也可以经过公安部门的统一备案,避免视频系统重复建设。

  我市公共摄像头备案从4月1日开始,分两批截止。第一批为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第二批为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7月1日后,公安部门将对全市摄像头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若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摄像头管理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