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热闻

驾驶人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

可“就近”处理

  本报讯 从今天起,无锡市范围内正式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就近”便民措施。今后驾驶人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昨天,交警部门提醒驾驶人,非现场处罚的机动车,其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以往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后,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处理,往返奔波费时费力。”交警交通指挥中心民警王锦程说,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打破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比如,车辆的登记地在上海,但驾驶人在北京被“电子警察”抓拍,之后到无锡常住,驾驶人可以在无锡交警交通违法行为窗口处理,不必像以往必须回到上海进行处理,大大方便了驾驶人及时处理,减少往返奔波时间。

  非现场交通违法就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就是“电子警察”,像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取证后均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交警现场开具的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经车主本人签字确认,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今后,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只要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就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不过,交警提醒,有三种非现场交通违法不能进行异地处理,一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另一种是当事人对交通违法有异议;还有就是满分次数较多的,需经过严格的调查方可作出处罚决定,因为调查过程必须由发生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完成,为此不能进行异地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官网、“交管12123”或者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将转递给发生地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