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纵横

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必要合法

不存在干涉香港司法独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创设备受各界关注,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法律专家指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香港国安法四大特点之一,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

  专家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统筹香港特区的管治资源,发挥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体制优势,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接受司法复核。对此,法律专家分析指出,香港国安委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而国家安全事务性质上与国防、外交等一样,属中央事权。对于属中央事权的事务,香港特区无权决定向社会公开,也无主动或应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香港国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掌握大量国家秘密信息,作出的决定很多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若对外公开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社会根本利益。

  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但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执法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关权力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补充。同时,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完全不违反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更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驻港国安公署办理案件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不违反基本法,驻港国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押解至内地不违反基本法,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