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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孕期女职工拒出差被解雇 法院判决“违法+赔偿”

★史某某与某交通科技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史女士在无锡从事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33岁时其怀孕。从这时起,史女士和公司在工作安排上就逐渐有了矛盾。2019年7月,公司先后安排其至浙江嘉善和浙江江山出差,史女士表示不同意,或是留在无锡整理数据,或是向同事交代后由同事代会。虽然项目未出现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认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与史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史女士遂仲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史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史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不予发放项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参照2017度项目奖金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史女士发放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涉及怀孕女职工解雇保护的案件。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应获得对劳动者在工作上的指示权,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示。但是,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而言,其生理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像普通职工一样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指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方面。法院在审理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时,不能拘泥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结合专项法律制度审查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李正晖 吴树基 朱巨英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 陶志诚 许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