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家住某社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人居住,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随着年龄增长,曹大爷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养老送终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曹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曹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在得知曹大爷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曹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薛耀 窦登丰 徐健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蔡利娜 孙宏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