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三人共谋在长江从事采砂活动,商定由陈某提供货船,由朱某甲、王某乙各出资90余万元将该货船改装成具有自采自装功能的隐形砂泵船,并约定由陈某具体负责采砂事宜,由朱某甲进行协助,由王某乙负责改泵事宜,三人分成比例为2︰1︰1。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江镇江段定易洲锚地、长江镇江段高资过驳区及长江马鞍山段161号浮等水域,非法盗采江砂10船,共计5.1万余吨。期间,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谢某丙为其销售江砂,被告人谢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仍采取事先联系等方式为陈某向镇江市水上过驳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资过驳区预报港、联系货船过驳售卖江砂,价款18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5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甲、王某乙分别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丙非法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四名被告人各自情节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江砂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近年来,盗采江砂的行为屡禁不止,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长江砂石资源,加剧水流对江岸的冲击,威胁防洪设施安全和堤防安全;二是破坏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三是采砂船往往采取夜间隐蔽作业,严重影响夜间航道畅通,威胁航行安全。非法盗采江砂行为对环境的损害难以得到实质性修复,江阴法院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不法行为,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庞宠 尤一青 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