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发布厅

五、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起纷争 绿色低碳出行应支持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日常汽车充电,刘某想在小区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刘某的安装请求。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该案所涉车位,其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刘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刘某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而安装充电桩应视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出具同意刘某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二)典型意义

  当前,不管是公共停车场还是小区停车位,都存在一个传统停车与充电桩式停车的供求矛盾关系,如何让新能源车主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在业主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公司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对购买了新能源车辆的业主而言,也应尽到谨慎义务,应当事先前往所在小区物业及供电部门,了解所属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前提和条件。因此,物业服务者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丁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