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岁的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后王某怀孕,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27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2021年1月,王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因无亲属照管,男婴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2021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男婴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与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不承担监护责任,而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据此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二)典型意义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对此,我国《民法典》三十六条对监护权撤销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彻底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方法,使监护人能够有效远离侵害的威胁,重新回到生活的正轨,但其发挥作用,也有赖于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陆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