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钱某兴、钱某阳、某科技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书》等,由该银行为某绿化公司提供贷款2500万元。此后,借款人某绿化公司及各担保人均未按约归还贷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抵押厂房以清偿贷款。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及抵押厂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抵押厂房占地120余亩,内有独立厂房20余间,已向近30家企业出租,各方均已提前缴纳了部分租金,且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如果采取强制拍卖清场,不仅法律程序将会占用大量时间,产生大量的资金占用成本,也会对其中承租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引起承租企业的对抗以致矛盾激化。在对某科技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负债情况尚在可控范围内,资产质量较为优质,目前面临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本着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念,法院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融资自救,以灵活化解执行问题,在所商讨的多个执行方案中,最终确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向某科技公司以扩充股本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所得资金以清偿本案债务。在成功引入第三方投资后,该案本息共3000余万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到位,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案房地产类型多为大宗厂房或商场,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等各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清理与拯救并重,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既避免了大宗资产难以处置的金融风险,又防止了强制清场拍卖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问题,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还让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起死回生,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执行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