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通出行中,轻便小巧的电动自行车给大家带来许多便利,但在横过道路时,电动车骑行人往往会放下警觉,或图一时便利,或心存侥幸,直接经由人行横道线骑行过马路,殊不知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021年7月8日上午6时46分许,邱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新吴区新光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经至春潮花园三区大门通道口人行横道时,遇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尽管邱某发现情况后立即紧急刹车,但由于距离过近,同时受到下雨,路面湿滑等原因,货车向右发生了侧滑,最终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电动车骑行人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邱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有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为;徐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为此,警方认定双方违法行为均是造成该事故直接原因,应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
1、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要下车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2、机动车行经斑马线要减速慢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朱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