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探索

做好基层政务服务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 郭洪杰、李俏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脱贫攻坚战。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社会治理重心不断向基层下移,乡村基层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推进乡村振兴,要积极发挥第三方组织的服务作用,提升新时期基层政府服务职能,让行政事业人事编制数和职级晋升数向基层“倾斜”,加大政务服务事项“费随事走”的保障,优化基层行政执法综合机构的建管工作。做好基层政府服务,乡村振兴的推进才能更加蹄疾步稳。

  ■把握现代基层政务职能的全新内涵

  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政务能力,是服务型政府创新工作的必经之路,而现代基层政务职能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为城乡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基层服务型政府要实现发展目标连贯和可持续,为社会供给更多公共产品,主动摸索现代公共服务新模式;要主动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环境,创新适应性机制,创造公众同步参与决策实践的平等机会,拓展振兴广度和治理深度,使振兴成果落地出彩。无锡市将推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发布了《无锡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探索推进全市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盘活空间资源、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工作,有序推进全市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成效初现。

  优化整合基层城乡政府的内设服务机构。整合镇街资源,简化服务环节,创新更符合基层实际的、更利于群众办事的、更利于公共服务建设的机制。2000-2020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适时推进撤乡并镇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全国镇街数下降1.2万个,这对加强乡村振兴和城乡治理、升级加速政务服务水平、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课题的研判运用,具有积极意义。

  提高基层城乡政务服务工作的质效。落实首问责任制,明确政务清单,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全力提升了服务效能;建好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条龙服务”的创新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常驻辖区发展。

  ■重视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足

  依法行政受主观干扰因素多。依法行政思维和法律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治”思维犹存,“寻租空间”尚有,公权还未完全关进“笼子”里,影响了依法行政。当行政行为缺少法律兜底、缺失法条理性时,基层政府依法抉择的难度会加大,主观行政行为所受干扰因素会越来越多。

  基层行政执法职能与服务市场职责未有效分离。基层行政执法与管理缺位、市场服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同一地区上下级部门有时因一定利益而“推诿扯皮”;“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依然存在,阻碍了市场的创新发展。

  基层政务服务的内生动力还不足。基层内设机构职能职责交叉明显、编制人员少、聘用人员多、业务素质提升慢、行政执法不到位、涉农行政效能低、涉农创新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了政务服务效能低、创新不足、扬弃不够,影响了乡村振兴进程。加大振兴内生动力的挖掘,创造更多公共服务产品,让企业与群众少跑路、不跑路,才能夯实振兴基础。

  ■加快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

  积极发挥第三方组织的服务作用。在基层建设、社会监督、文明创建、乡村治理、环境保护、垃圾分类等各项公共事业中,第三方组织的作用越发明显,发挥其“磨合剂”作用,可协调推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曾经有名的经济薄弱村——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村党组织创新工作,深入整合文化资源,并积极发挥第三方组织的服务功能,走出了白塔特色的善治之路,先后获得“全国文明村”“全国生态文化村”“全国乡村旅游模范单位”“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村”“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特色民俗村”“中国最美村镇宜居村”等荣誉称号。

  提升新时期基层政府服务职能。基层政务服务职能要在“宏观调控、微观指导”上下功夫,减少直接干预市场,激发创新活力;在“放管服”上下功夫,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推进法制文明建设,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做好示范引领,筑巢引凤,鼓励创新创业;在乡村振兴上精准发力,“政策扶持、智力支持、平台拓展”,探索“三变五社”的改革实践。

  让行政事业人事编制数和职级晋升数向基层“倾斜”。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的基础事业,注定要肩负使命,但基层面临编内行政与执法人员不足、聘用人员多、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制约了城乡创新发展进程;且编内职工面临职级晋升的“天花板”,可晋升的上一级职级或职位数量有限,影响了基层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夯实基层人员编制数、职级晋升数、经费保障等基础工作,利于激发基层工作热情。

  优化基层行政执法综合机构的建管工作。基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立,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但在行政执法上,经常出现“同一事情,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问题,执法部门职能职责“打架”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要将行政职能引导到“规范的、统一的、有限的、责任的、宏观的、服务型”的方向上来,不断加大行政执法职能和职责的改革,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约束公权力,塑造公信力。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