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房产周刊

不动产面对面

  问题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应提交什么材料补证?

  答: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补证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办理补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遗失、灭失声明的材料(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

  若权利人本人不能到场,由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件。

  问题2:我个人通过司法拍卖买了一套住宅,如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答: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住宅用途的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生效法律文书;

  契税缴纳凭证。

  房屋性质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