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热闻

24件案件达成清偿方案,豁免债务2738万元——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

  □ 本报记者 张子秋

  去年1月,无锡全域启动“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兼具“救济诚实而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废债”功能的新路径。一年来取得了审理案件数量多、债务清理效果优的成效——审结151件,24件案件达成清偿方案,豁免债务达2738万元。

  豁免个人债务,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相碰撞,听起来似乎有些刺耳:难道申请个人破产,就能免债了?

  实践 严格挑选试点对象

  在“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中,无锡法院对试点对象的挑选有严格的标准。这个标准,即聚焦“执行不能”的现实问题,把“执转破”作为导入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渠道。

  在新吴法院审结的一起类个人破产案件中,当事人陆某因研发新技术产品向民间资本大量融资,但因研发失败,产生巨额亏损。自2016年8月起,陆某就因无力还债被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陆某依靠原有经验和技术替人打工,还款意愿强烈。试点工作开展后,新吴法院及时受理该案,在确认陆某全力以赴清偿债务后,1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4689.26万元,最终确认无异议债权2883.53万元,核减债权1805.73万元,极大减轻了债务人偿债压力,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公平的偿债方案。

  “入口关”把好了,工作推进也更顺畅了。据悉,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无锡两级法院共排查执行案件1.57万件,移送审查立案170件,涉及执行案件764件,债务清理成功的24件案件使123件执行案件得到同步解决,实现了破解“执行难”与帮助债务人脱困的双重效果。

  原则 个人诚信贯穿始末

  “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非债务人成为试点对象后,所欠的债款就能“一笔勾销”,而是以诚信为原则,从“前中后”三阶段为债务人上“紧箍”。

  去年5月,潘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等多个诉讼案件,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梁溪法院对其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然而经审查,潘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违规侵占公司财产,致使公司破产;在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时意图逃避出资责任……种种行为表明,潘某目的为“逃废债”,法院及时终结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不幸”是看得到的,而“诚实”则需仔细甄别。“法院在程序启动之初,引导债务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程序推进中,一旦出现或者发现债务人的恶意、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清理程序,或驳回申请;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后,明确在一定期间内仍受相关资格、行为等信用限制。”市中院金融庭庭长沈君表示,诚信原则贯穿程序的始末。数据显示,在无锡法院审结的151起类个人破产案件中,24件达成清偿方案,其余有不少案件程序均因债务人“不诚信”而终止。

  不仅如此,最短为零、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也考验着债务人的“诚信”。锡山法院在审理周某案中,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同意周某提交的债务清偿方案及豁免条件,周某履行清偿计划后,债权人又发现其隐匿财产,法院则撤销债务豁免方案,对周某恢复强制执行。

  思考 建立有序清偿规则

  个人破产制度在“破冰”中,这项制度的推广是否意味着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答案是,这项制度并不是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而是适应当下的现实需求。

  据最高院统计,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案件背后隐藏着大量自然人或个体,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程序退出市场主体,占据了大量执行司法资源。“不仅如此,个人负债也成为一颗‘定时炸弹’,讨债不成、分配不均等易让债权人感到焦虑和不公平,从而发生不当催债的行为,社会治理成本加大。”沈君说,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建立有序清偿规则,在诚信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偿债的基础上,让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一定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双向保护。

  “在实践中,债务免除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成为持反对意见者最大的担忧,免责考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中之重。”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中,将设计更为严格的不予免责事由、合理确定不予免责债务范围,为国家立法汇聚“星星之火”。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也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