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二孩”“三孩”时代来临,一大批托育机构应需而生,托育服务市场迎来新的发展。陆园长没有想到,自己开的托育机构因一时疏忽违反了法律法规。
2022年某日,社会举报辖区内某托育机构没有备案就私自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前往,发现该托育机构正在从事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经查,该机构设有两个托大班,共招收幼儿24名,年龄均为24—36个月,但该机构开办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托育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该托育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大概了解,没有认真学习,导致现在的结果。”陆园长深刻认识到错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表示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案件解读】
2019年10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明确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从此,托育机构“有法可依”了!
托育机构是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宝宝的服务,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在本案中,该托育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含有“托育服务”项目,检查时,正在从事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且未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托育机构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健康提醒】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0—3岁婴幼儿是这类特殊群体中最柔软脆弱的,更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托育机构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还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日常管理中应认真排查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促进托育服务安全、规范、健康发展。
家长选择托育机构时要注意,应要求机构出示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在综合考虑托育机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同时,还应注意机构是否配置有资质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选择更有利于婴幼儿的成长环境。
◆【法律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吴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