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会员卡开卡后不得退款或转让”“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遗失俱乐部概不负责”……健身房的合同“套路”是许多消费者的“痛点”,昨天,市市场监管局从收集的全市23家连锁健身房合同中,筛选代表性“霸王条款”进行曝光,内容涉及退费和违约金设置、会员安全受损赔偿责任、会员物品损失被盗赔偿责任等方面。
围绕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筛选出了“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不得要求退款或转让”“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等六大热点问题。其中,“款项不退还”“卡有条件转让”的强制交易方式是最普遍现象,23家抽查对象都涉及。一家健身房的合同中注明退费需承担违约金高达原合同金额的30%,另一家健身房的合同中则强调如果要转让会员卡,消费者须缴纳原卡价的25%作为工本费及手续费。
“因为行业竞争激烈,健身房多采取低价办卡、长期充费的套路来争取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恢复理性后想退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此时,经营者就会以设置退款门槛来维护自身利益。”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人士指出,退卡和转卡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约定违约金,不应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并需要把具体损失项如水电、人工等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得到消费者认可,否则无效。
“会员在俱乐部使用设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或俱乐部承担任何责任。”对于这条被列为“霸王条款”,不少健身房觉得委屈。一家健身房的负责人表示,客人多的时候,服务力量有限,会有监管盲区,会员摔倒、扭伤等很难避免。对此,现场评审专家分析,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便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俱乐部责任,但不能就此免除健身房应当负有的法定义务。
当日现场梳理出来的热点问题,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要求涉事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市市场监管局人士表示,列出的问题条款反映了经营者忽视专业性和服务质量,对健身行业从业者来说,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转变经营理念和方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下去。(周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