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想要变瘦的小A,在某美容店注射了几针“瘦身针”后,不仅没有达到瘦身的效果,还发现该美容店根本没有开展“瘦身针”服务的资质。
2024年的一天,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举报,称某美容店涉嫌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瘦身针”服务。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小A了解到该美容店经营者小B在店内为其提供了“瘦身针”服务。执法人员对该美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这家美容店仅具备开展生活美容的资质。
然而,店内却查获了数包无菌注射针、数盒不知名品牌的注射药剂、已使用过的西林瓶、安瓿瓶等医疗相关物品。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经营者小B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至11月间为举报人小A及另外两名顾客提供了注射减肥服务,以达到减肥效果。最终,卫生行政部门对该美容店作出罚款八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界定,该美容店为顾客提供注射减肥服务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这一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涉案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也被依法没收。
健康提醒
如今,医疗美容行业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市民朋友们应当理性看待医美需求,谨慎选择医美机构,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包括“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操作的医师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还需经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法律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