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研发合同近千万元的新药开发,到约定日期未能完成,委托开发企业和开发企业应当如何担责?近日,新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无锡某公司委托武汉某公司新药研发纠纷案件。新药研发不同于传统的买卖纠纷,涉及药物发现、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等多个环节,开发过程中存在巨大不确定性。为此,新吴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
案件中,无锡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发一款降压药。合同约定武汉某公司需在28个月内完成研发,其中第7.5个月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的小试开发,并明确延期超6个月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无锡某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开发费以及相关专利转让费。然而,武汉某公司到第18个月仍未完成药品的小试开发,期间曾变更技术路线,也未能完成开发。
无锡某公司对武汉某公司的开发能力提出质疑,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及赔偿损失。“按照此前的合同约定,在开发延期6个月内原告解除合同,被告需将款项全部退回给原告。然而,在延期满6个月后,双方又继续了近6个月的研发,被告做了多次试验且制作了周报,双方也没有明确耗费的物料成本、试验成本、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等问题。”案件承办法官李浩介绍。诉讼中,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小试开发,但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完成。此外,双方也没有明确小试完成后,应继续开发还是延期开发。
新技术的开发过程也伴随着超预期问题的出现,法院在出示判决结果前为避免“一刀切”,要求合同双方充分考虑研发风险并留足试错空间。李浩在判决前审核了大量药品研发资料,并邀请无锡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技术调查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专家段春启参与,为本案注入了专业力量。经由段春启分析,新吴法院认定武汉某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小试开发。
新吴法院综合考虑了技术研发的风险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研发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认定武汉某公司违约需担责。同时,在依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被告已投入的研发成本,未要求其全额退款。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基于法院的裁判思路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
技术开发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性工作。“这些年来,我们法院受理的涉及新技术的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事项的案件越来越多,如软件类、机械类。”李浩介绍。法官建议,委托新技术开发过程中,双方若遇到相关风险,最好及时沟通,做好补充协议,及时规避技术风险。(崔欣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