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看无锡

法庭上说谎被罚五万元

再审申请人虚假陈述受惩处

本报讯 宜兴法院日前对再审案件申请人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周某主动缴纳罚款并作出深刻书面悔过。

2017年5月,宜兴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判令周某向无锡市某电缆公司承担货款784184.62元及其利息损失的支付责任。周某不服该判决,向宜兴市检察院申诉再审,称21份《买卖合同及结算清单》中的20份货物其未收到。宜兴市检察院对《买卖合同及结算清单》中周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签名并非周某本人所签,并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该案。宜兴法院经再审申诉审查,裁定原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法院发现周某仅因收货单签名问题,而对原审案件中收到20份《买卖合同及结算清单》对应货物的事实均予否认的情况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实属可疑。经庭审质证和证据审查,法院查明周某在向宜兴市检察院申诉和法院再审申诉审查、再审审理期间作虚假陈述。该院及时告知了周某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周某终于承认确实收到20份《买卖合同及结算清单》对应货物的实情,清单上的签名是公司人员代签,也是商业交易的习惯。周某交代,他做出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其与该电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

事发后,周某认识到了自身问题的严重性,在法官的主持下与电缆公司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了合同和法律义务,促使原审民事合同纠纷源头解决。但周某的虚假陈述导致案件经过司法鉴定、检察建议、申诉审查、再审审理等本无须启动的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本月11日,宜兴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周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高峰 紫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