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下午,锡山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一时冲动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和变速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今年2月17日上午10点多,52岁的杨某某带着孙子在东亭石桥头站乘上一辆715路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杨某某发现丈夫没有上车,便要求公交车司机返回石桥头站。司机没有答应继续往前开,杨某某表示要投诉司机。随后车辆在等待锡沪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信号灯指示再次启动后,杨某某为了迫使公交车停下,上前拉拽方向盘和变速杆,司机见状立即刹车并且报警。当时车上除了她和司机之外,还有18名乘客,所幸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司机报警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经民警现场传唤到案。
杨某某说,当时她和丈夫带着孙子从老家过完年回到无锡,准备去安镇找儿子。他们拿着很多东西,丈夫有两个大蛇皮袋,可能为拿东西错过了上车。发现丈夫没上车后,杨某某想到他身上没钱,就想让司机倒车回去,见司机不答应便急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她自愿认罪认罚,对她作出了上述判决。(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