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房子作为抵押借款,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可有人却发现房子抵押后竟然变成别人的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昨天,梁溪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案件中审查发现的借款“洼坑”值得人警惕。
急需用钱的陈某曾向顾某某借15万元,顾某某提出要办理房产抵押,于是陈某和父母办理了抵押手续,并且办理了一个以段某为委托人的委托公证。5个月后,顾某某以陈某未能按期还款为由,指使段某把陈某父母价值37万多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姐姐名下。后来陈某得知房子被卖,还给顾某某16万元,但顾某某仍然拒绝把房子归还给陈某。无独有偶,童某向顾某某借款15万元,也办理了一系列手续,在交纳各种费用和利息之后,他实际拿到手13万元。几个月后,顾某某以童某没有按月支付利息为由,指使段某将童某父母价值33万多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又把房子低价卖给了别人。
在法庭上,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这起案件和普通民间借贷存在明显差别。当受害人提出借款时,顾某某表示必须要有房产抵押,之后称出于借款的需要,要受害人做委托公证。其实顾某某是奔着别人财产去的,背后真正目的是为取得房产的处分权,即在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也能把房子卖掉。而且在借款过程中,顾某某与受害人签的是空白借款协议,受害人只签了名字,且协议只有1份由顾某某保管。过后发生纠纷时,这份协议就成了大问题。如在童某的借款协议上,顾某某和段某把本金13万元变成了25万元,把月息写成了日息,甚至加上有权随时处置房子的违约条款,协议看似是双方约定,实则套路满满。当陈某和童某发现父母房子被卖后,都和顾某某交涉要拿回房子,顾某某便坐地起价。为了逼受害人搬离房子,顾某某还找来多人强行住进房子一段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且责令两人退赔受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市民办理抵押借款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证据,留意别“踩坑”。首先委托公证不能轻易做,那会造成房屋被过户的风险,其次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否则一旦有纠纷,所谓的白纸黑字会让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 (念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