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说案件

下雪天买菜滑倒 菜场管理方有责吗?

  唐立群 绘

  (主审法官:舒秀琴,惠山区法院劳动争议庭)

  王大妈虽已年过花甲,但身体硬朗,每天早上都去菜场买菜。去年年初的一天,尽管下着大雪,王大妈仍与往常一样去菜场买菜。行走至菜场门口时,由于台阶湿滑,王大妈滑倒了。

  出于本能,在跌倒时王大妈用右手腕撑了一下地面,但由于冲力太大,只听得“咔”的一声,王大妈的骨头断了。事发后,作为菜场管理方的某投资公司及时报警,并派人将王大妈送至医院。经诊断,王大妈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并在医院住了8天。经鉴定,王大妈的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王大妈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菜场的管理方,并没有设置“地面湿滑”之类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致使自己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总计12万余元。某投资公司辩称,公司确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但已派人清扫台阶。当天因为下雪,清扫后台阶仍较湿滑;事发后,公司及时报警并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具体的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

  惠山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雨雪天气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且对湿滑台阶未能及时进行防滑处理,从而导致王大妈滑倒受伤,应对王大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大妈主张的各项损失,投资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上述款项均应由投资公司承担。扣除投资公司已支付的2万多元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支付给王大妈赔偿金合计10万元。

  法官点评

  齐抓共管才能避免公共场所意外伤害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和群众危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菜场管理人某投资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大妈十级伤残,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公共场所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对经营、管理者而言,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如确定场所的建筑物、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硬件设施安全,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保人员,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积极进行救助。对群众而言,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如在进入公共场所时第一时间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警并配合警察工作。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要切实加强监管,如对经营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检查验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加大安全保障及应对知识宣传力度。总之,避免公共场所的“飞来横祸”,需要大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