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今年14岁,即将面临中考,小汪父母为了增强儿子体质同时丰富他的寒假生活,就为他报名了某培训服务部的跆拳道班。课上教练会对学生进行一种腿部力量的训练,即学生两两一组彼此面对面单腿站立,用腰和腿的力量进行身体对抗,也就是俗称的“斗鸡”。在一次训练中,小汪由于重心不稳重重摔倒在地,培训班的人马上将他送去医院。经诊断,小汪的右手尺骨及桡骨骨折,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疗修养才得以康复。
由于小汪发生事故时距离中考仅剩不到半年,而他因右手尚未痊愈,中考体育科目申请了缺考,仅拿了70%的基本分,其他科目虽完成了考试,但也受到了影响导致成绩不理想。中考结束后小汪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复读了一年,产生教育费近两万余元。小汪父母就儿子受伤后产生的一系列医疗费、复读费等各项费用与跆拳道培训服务部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汪父母诉至锡山区法院,要求培训服务部赔偿包括医疗费、复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5838.95元。
今年6月,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通过调解使小汪父母与培训服务部达成调解协议,由培训服务部扣除已垫付的11000元后,一次性赔偿汪某16000元。
教育机构对受教者应尽管理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中小汪在完成教练布置的训练任务时不慎摔倒受伤,培训服务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培训服务部聘用的教练具备相应的资质,训练场地也配备了保护垫,但教练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身体对抗式的训练内容可能对学员产生的危险,且班级学员较多,仅有一名教练,无法随时在旁提供保护措施,小汪倒地时右手骨折,培训服务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小汪称因右手受伤影响中考成绩未能考上理想的高中而复读了一年,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小汪因手部的伤情导致体育缺考拿了70%的基本分,无法证明对其他科目造成的影响,故小汪复读期间的教育费用非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调解,小汪的父母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支付该笔赔偿款主张。(王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