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眼下,不少单位职工领取劳动报酬都是通过银行卡来发放的,但日前被告人王南悄悄取走“自己银行卡”的钱,本以为没事,殊不知,他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了刑。这是怎么一回事,日前,锡山区法院一纸判决,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田鹏经亲戚张善民介绍入职一家保险公司,因年龄偏大无法办理工号,面对这个棘手问题,张善民找熟人王南帮忙,使用王南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人寿保险登记入职,并用王南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卡由田鹏实际使用,田鹏每月通过该卡领取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工作的工资。今年2月,王南离开无锡前往广州发展,在广州的建设银行里注销该银行卡并取出卡内余额人民币一万七千余元,随后在微信中拉黑了田鹏和张善民。
银行卡的异动引起了田鹏察觉。今年3月,被告人王南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并退赔了相应欠款。
经审理,锡山法院依法判决王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财,莫要伸手,伸手必被捉。
(石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