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部分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老师的“戒尺”变得可疑。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现在大家又重新发现,教育惩戒并非完全不可取,对于一些行为失当的学生,教师应当有惩戒的权利。广东等地也先期进行了一些探索。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直接侵害,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罚跪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讽刺、侮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等。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教师惩戒和体罚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容易从合理、适度的惩戒走向体罚。因为没有一定“力度”的惩戒会变成一种没有严肃性的玩笑,而一有“力度”则很可能成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笔者认为这就需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等相关法条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认识。在实践中,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教育惩戒应以一些温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比如扣分、警告等为主,惩戒时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不能侵害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