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说案件

游乐园内玩耍摔骨折 商家被判担责七成

  (唐立群 绘)

  (主审法官:李琪霖,  梁溪区法院扬名法庭)

  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3岁的女童小玲(化名)在玩游乐设施时不慎摔骨折,游乐园被判担责七成。

  去年7月,小玲在奶奶的陪同下去某室内游乐园玩。一开始小玲在“沙堡”中玩沙,其奶奶在一旁看护。没过一会儿,小玲从“沙堡”中走出,下台阶,走向另一处的游乐设备“旋转蘑菇顶”(以下简称蘑菇顶)。她走上蘑菇顶的底盘时,与正在蘑菇顶玩耍的小朋友发生碰撞。此时,跟随在小玲身后的奶奶从“沙堡”中走出,看到小玲摔倒立即上前将其扶起。小玲左臂疼痛难忍,哭闹不止,随即被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小玲左臂骨折,必须手术治疗。

  小玲的父亲李某作为小玲的代理人将游乐园告上法庭。李某认为,游乐园设施的摆放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小玲从“沙堡”的台阶上走下来至蘑菇顶的底盘,中间的距离很短,蘑菇顶处于旋转的状态,很有可能就被带到,导致摔跤。对于此次事故,游乐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其赔偿小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游乐园提出,其只承担事故责任的三成。首先,小玲的家长在游乐场办理了会员卡,该会员卡的背面注明:家长需全程并善尽监护责任,入场前请阅读并遵守入场须知等字样,游乐场对此进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当时小玲在看到其他小朋友玩旋转设备时,自己从“沙堡”出来准备自己跑到旋转设备上,小玲奶奶在明知小孩有危险的情况下,没有提前做出预判,导致小孩被撞。

  法院审理认为,蘑菇顶到“沙堡”第一级台阶距离较短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游乐园会员卡中要求家长全程陪同并善尽监护责任,但小玲的自身未有危险行为,而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停止正在运行的蘑菇顶,才导致小玲受伤。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理应对小玲的受伤承担责任。由于小玲年龄较小,其奶奶虽然进入游乐园陪同,但让小玲独自下三级台阶,且在其走向蘑菇顶时未及时阻止,亦未善尽其监护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游乐场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游乐场担责70%。

  根据小玲已构成九级伤残,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残疾赔偿金为18万余元,小玲的实际损失合计为22万余元,因此游乐场应赔偿15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 经营者应担责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尤其在公共服务场所,应照顾和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帮助规避危险。但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受限或缺失,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针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对其参与的游乐活动,经营者应负有更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有监护人陪同,亦应提供游乐指导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