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述
一年前,河南清丰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酒后其中一人下河抓鱼遇险,王某威当即连衣服也未脱即下水施救,但不幸双双遇难。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书面回复,称其弟弟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来源:红星新闻)
网友评论
@SkyFox:是一起喝酒的熟人,的确是尽义务为主。如果不是一起喝酒,那就见义勇为了。
@李十一郎.李泽清:郑州有个类似案例,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还很困的自然醒:要看细节。如果酒局是王某威组织的,那他就有救助义务。还要搞清楚同伴下水,是自陷风险还是受人怂恿,当然后者也不能算见义勇为。
@王海涛:从鼓励角度出发应定为见义勇为。
@空:我觉得做了可以算作见义勇为,不去做就按照未履行义务处罚。
@收不到信的汉子: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就离谱!
@高鳴:远离没有安全意识的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样的,只有一次。都是成年人了,不要使自己的不当行为累及伤害到别人。远离没有安全意识的人,避免被伤害!
小编说两句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行人的义务是: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那么舍命救人在不在内?似乎在履行法定义务和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之间,产生了重合之处。类似的事件,情理与法治如何达到更好统一,或许是社会需要思考的。救助行为如果远超出应尽的义务,那也该鼓励。希望大家对于“好人有好报”的这份善意能够被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