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竞技中身体受伤 队友无过不赔偿

  本报讯 在竞技运动中,队友突然被羽毛球拍伤到眼睛,近日,江阴法院做出判决,竞技运动有风险,队友无过错不赔偿。

  江磊(化名)在某体育馆与石头(化名)组成羽毛球双打搭档,江在前场,石在后场,与另一组搭档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在某个击球过程中,对方打了一个后场球,石接球后回球,羽毛球正好打在回头观望的江的左眼上,造成江的左眼受伤,江当即被送往甲医院治疗,石垫付医疗费1000元。

  后江的治疗效果不理想,其认为石和甲医院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他目前的损害后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江与石均为成年人,且两人经常参加羽毛球运动,应对自己参加羽毛球活动面临的合理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清楚的认识。虽然石回球造成江的眼睛受伤的损害结果,但石没有违反羽毛球运动规则,其对江的损害后果无法预见,其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故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江阴法院判决甲医院因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赔偿江各项损失的30%,驳回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工作者表示,体育活动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参加者在体育活动中受伤也十分常见。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体育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或认知。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