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阴法院近日判决了首起收购、出售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被告人吴某发在某交友软件里认识了一名网友,应其要求购买GOIP网关发射器,对方按1个端口1小时170元付费并先行出资10000元。明知上家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吴某发仍在网络上陆续购得两台,并帮助上家收购电话卡。被告人付某建明知吴某发购买电话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仍帮助提供电话卡并在微信群里发布办理手机卡出售的信息,然后联系到了被告人杨某海,由杨某海与谢某(另案处理)共同纠集多人在江阴周庄镇办理电话卡,并出售给付某建。吴某发以每张260元从付某建处收购电话卡80余张,其中50余张为付某建以每张200元的价格从杨某海等处购得。吴某发将购买的电话卡插入发射器并调试成功后,由上家远程操作使用,吴某发从中共获利11000余元。
诈骗人员通过远程操控实施诈骗,其中使用从杨某海等处购得的3张电话卡成功诈骗6人,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吴某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付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杨某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