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 迟迟不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被判 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讯 近日,梁溪法院判决了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甲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最终被判决对该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此前被法院判决需向乙公司支付货款9万余元,但甲公司在判决下达后迟迟未予履行。2019年5月,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记者从梁溪法院了解到,调查发现甲公司已于2018年6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甲公司未及时自行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甲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据介绍,清算组入驻后,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向清算组移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且经清算组通知后依然拒不配合,导致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院最终也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反正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我不配合清算又能怎么样呢?”法官介绍,在清算期间甲公司的股东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最终乙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他们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张某送达了传票,张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将甲公司转入破产程序,要求重新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表示愿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当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张某无权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甲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且清算程序不可逆,亦不可重复清算。法官表示,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最终判决甲公司股东须对结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