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老百姓大药房是无锡本地一家老牌药店,已经营了18年。而就在最近,老百姓大药房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滨湖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旁听下于滨湖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开庭。
“原告是‘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权人,其发现在无锡有一家药房也叫‘老百姓大药房’,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并且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认定无锡这家药房的经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且将‘老百姓大药房’放在自己的名称中作为字号注册,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官杨洋介绍,原告是长沙的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被告则是无锡本地老牌企业,双方均已使用“老百姓大药房”的名号多年,谁具有优先权,是否构成侵权是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创立首家“老百姓大药房”,现拥有门店6500家,曾获得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等称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注册的“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系列商标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被告无锡市向荣商贸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则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在无锡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庭审现场,原告的代理人表示,被告在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老百姓”标识,与原告所拥有的“老百姓”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对于这种说法,被告方并不认同。辩护人认为,虽然原告在2001年便开始使用“老百姓大药房”标识,但企业的商标注册时间是在2005年,而被告方是在2003年便成立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号,这要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当时原告还没有知名度,在无锡本地也没有开设关联企业,也就不存在“蹭热度”的说法,加上“老百姓”属于通用名称,显著性较低,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杨洋介绍,当一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就自然取得了字号权,接着用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就会获得商标权。该案中,无锡的老百姓大药房拥有字号权,但是并未注册商标,所以不具有商标权:“被告抗辩说有‘在先使用’,这要遵循双优先原则:首先是优先于他人的商标申请日期,如在他人的商标申请前就已在使用了;第二个优先是先于他人使用,如原告在商标注册前已在使用了,但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还要在之前,这样就能构成‘在先使用’。”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