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消费183.56元实付184元,他要讨个说法——

多收四毛四,商家惹官司

  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 实习生 时尚)在日常消费中,精确到角和分的账单并不少见,这时有的商家会抹去零头,有的直接扫码支付。但在梁溪法院刚审结的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商家将零头“五入”后多收了消费者0.44元,为此还惹上了官司。

  1月,无锡一家火锅店开业,市民吴某去尝了鲜,共消费357.56元。结账时,吴某又团购了3张价值50元的抵用券,加上店家另赠的24元优惠,吴某在另行支付了184元后离开了火锅店。

  回到家后,吴某拿出小票查看,发现小票上显示的是357.56元,扣除团购券和商家的优惠金额,他应当支付183.56元,但他实际支付了184元,多付了0.44元。吴某认为,按平时的消费习惯,商家一般都会去零收整,这家火锅店居然“五入”多收钱了,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涉嫌价格欺诈。随后,吴某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退还餐费334元和三倍赔偿以及误工费,并在门口张贴道歉书。

  火锅店没想到会因为这0.44元惹上了官司。店方表示,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是系统设置的问题,在吴某反映了该情况后,已和总部沟通过,对系统进行了整改。同时,吴某当时团购的是19.9元抵50元的三张代金券,其实付餐费仅有243.7元。

  扬名法庭副庭长张国元介绍,该案争议焦点是火锅店采取的“四舍五入”计款方法造成多收吴某0.44元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欺诈的条件是经营者未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明显高于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又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吴某用餐结束后,根据小票就能知道用餐价格。火锅店多收取的0.44元,并不是通过价格欺诈方式取得的。”

  张国元还介绍,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做到明码标价,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高价格,不按实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的欺诈行为。吴某的情况更多的是因为“五入”影响了消费体验,继而引发官司。最终,梁溪法院判决火锅店的行为不存在欺诈,火锅店向吴某退还0.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