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溺亡,家属将河流的管理社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记者从滨湖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下河捡球溺亡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8月底,当天傍晚,14岁的小冯与同学在滨湖区胡埭镇某社区的景观河旁踢球时,不慎将球踢到了河里。据介绍,球场在景观河的西侧,而为了捡球,小冯走到景观河东侧,并穿过一处铁门进入工作人员通道。在河道与河岸之间,设置有一段缓坡,小冯便是从此处下河捞球,最终不慎落水溺亡。在处理完小冯的身后事后,小冯的父母将当地社区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作为景观河的管理方,在小冯溺亡一事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需要承担30%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景观河为南北走向,河道西侧有人行步道、球场等公共设施,河道东侧为绿化带和居民小区。在河道西侧设有安全警示标识,河道东侧则是工作人员通道,设有铁门和围栏,河岸与河道间有大段的缓坡。
小冯的父母认为,河道东侧的铁门长期不关闭,河边没有设置围栏、安全提示,与小冯溺水一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社区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导致小冯溺亡的原因是其下河捡球这一行为,并且河道东侧为工作人员的作业场所,并非公共区域,对小冯溺水一事,社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社区有无责任
滨湖法院法官助理孙克凡介绍,这起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社区有没有违反对涉案景观河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那么与小冯的死亡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河道西侧有人行步道、球场等公共设施,周边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河道东侧则是绿化带、居民小区,且设有铁门围栏阻挡外人进入,不论铁门是否关闭,都可以看出河道东侧并非公共场所,并且河岸与河道之间有大段的缓坡,缓坡上还种植了大量树木以阻止他人随意靠近河道。有鉴于此,法院认为社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社区确实是景观河的管理者,但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合理确定,而非所有事故都需担责。”
此外,孙克凡还提到,即使社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小冯进入了工作人员通道,但最终导致小冯溺水身亡的是下河捡球这一行为,而且当时小冯已经年满13周岁,对于下河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但他依然将自己置于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风险之中。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小冯溺亡这一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驳回其父母的诉求。(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