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涉及食品、医疗美容、物业管理、交通出行等与民生紧密相关消费领域,涵盖线上线下多种消费形式。本报择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作警示、提醒。
发起集赞活动却偷改条件
加油站“玩不起”被罚
2022年6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宜兴市某加油站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朋友圈集赞”活动发放奖品期间,私自修改自营公众号内相应活动附加条件,影响消费者正常兑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度以下近视一天摘镜
商家吹嘘效果“吃罚单”
锡山区某视力矫正中心发布的广告中宣称“300度以下近视一天摘掉眼镜”,对视力矫正效果作出虚假承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锡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营销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会严重干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影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
“小恩小惠”换好评,交易超一万单
商家耍“小聪明”被罚45万元
2021年11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其网店店铺推出“0元购”“免费试吃”等活动,要求消费者在收货后给予“全5星好评”“好评30字”等形式的好评,然后,以退运费的形式返还消费者货款,以此获得用户好评,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交易成功13831单。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隆鼻手术“偷梁换柱”
美容院被判退一赔三
2022年1月,王某向某美容院支付2.8万元做隆鼻手术。后王某发现,美容院在为其开展隆鼻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遂将该美容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涉案美容院在实施隆鼻手术时,却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不能证明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综合考虑涉案膨体的价值等因素后,法院判令涉案美容院退还王某购买“劳斯膨体”费用7800元,并赔偿其三倍价款23400元。
为了卖相竟用甲醛泡银鱼
制售“毒银鱼”,水产商获刑
2021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水产店销售的银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甲醛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该局移交的相关线索,滨湖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调查溯源,警方锁定该店“甲醛银鱼”来自于经开区某水产市场的某水产摊位,并抓获该摊位经营者张某,当场查获用于违法添加的甲醛溶液、工业氢氧化钠等工业原料及已泡发的银鱼。
经查,2021年,张某明知甲醛为法律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为了延长银鱼保质期、提高产品卖相,仍添加甲醛的溶液泡发冷冻银鱼,并对外销售牟利。截至案发时,已核实到的销售金额共计3109元。
2022年8月,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2日,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1090元。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