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11楼抛下电视机,判刑7个月

  本报讯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自2021年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宜兴法院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件。

  这桩事情发生在2023年2月4日凌晨。当时,宜兴某小区传出一声巨响,一台40吋的电视机从天而降,砸中停放在楼下的汽车,业主随即报警。经调查,肇事者为居住在11楼的邵某。邵某女友就租住在该小区11楼,楼下为室外停车场、沿街店铺及行人过道。当天凌晨,邵某酒后来到女友家,发现女友不在,当即情绪失控,在电话中引发争吵。一怒之下,邵某将租房内的一台40吋电视机、被子、衣服等物品,先后从房间阳台窗户处抛下,致停放在地面停车位的汽车发动机罩及机盖标被砸损。经认定,车辆损失合计12200元。案发后,邵某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酒后为了发泄情绪,从建筑物11楼往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