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优先返还车祸受伤“救命钱”

  本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受害者一方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当受害者一方从交通事故责任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时,是否需要优先返还这笔“救命钱”?日前,宜兴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2022年6月2日,王某醉酒后驾驶汽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送医抢救时,儿子小刘无力支付抢救费用,遂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签署承诺书同意将保险理赔款直接偿还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B保险公司作为江苏省路救基金管理人为刘某垫付医疗费34194.22元。

  此后不久,刘某将王某、王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B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主张垫付的医疗费34194.22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返还。刘某以承诺书是其儿子小刘在自己病危需要抢救、情急之下所签等理由拒绝优先返还路救基金垫付的医疗费。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B保险公司作为路救基金管理人为刘某垫付的34194.22元,B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刘某的家属曾向B保险公司承诺保险理赔款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偿还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现刘某又表示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返还路救基金垫付款,违反了诚信原则,故该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刘某145805.78元,支付B保险公司34194.22元。王某支付刘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547462.7元。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