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垃圾房建到自家旁边,业主能否起诉拆除?

法院:共有区域合规合理,需适当容忍

  本报讯 买房后发现小区垃圾房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可以要求物业拆除吗?近日,锡山区法院驳回了这样的诉求。

  2022年,张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后,张某发现他家房屋的西北方向约8米处建起了小区生活垃圾房。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告诉张某他的房屋周围会建造生活垃圾房,也没有在购房合同中列明这一因素。“垃圾房与楼房距离有点近,后续随着小区业主陆续入住,生活垃圾必然会增多,在垃圾清运、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异味将会对我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张某表示不满,他要求开发商排除妨害,拆除垃圾房。

  开发商则认为,这个生活垃圾房是按照2020年无锡市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建设的,且通过了城管环卫科的验收,垃圾房的面积、规划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妨害张某的情形。且该垃圾房目前并没有实际使用,张某认为的妨害属于主观推测,不存在现实的侵害情形。同时,生活垃圾房属于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拆除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张某无权主张拆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垃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基于其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当张某认为开发商在共有区域建造生活垃圾房侵害了他的相关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张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现行的公建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未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房与居民楼的距离;另一方面,生活垃圾房建造后已经环卫验收,如果拆除将改变之前的功能布局,势必会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而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于生活垃圾房等小区内部公共设施应当具有适当的容忍度。且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开发商建造的生活垃圾房构成妨害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张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