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失踪多年杳无音讯,被法院宣告死亡19年后,竟然“亡者归来”?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让当事人成功“复活”。
陶某是江阴某棉纺织厂的员工,1987年10月,陶某与女友钱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5年9月在江阴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后,陶某与前妻钱某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1995年12月,陶某负气离家,多年来杳无音讯,陶某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
2005年3月,陶某的母亲马某向江阴法院申请宣告陶某死亡,经陶某所在单位、社区、公安部门核实,确认陶某已经离家出走10年,下落不明。江阴法院依法发出寻找陶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届满后,仍没有陶某的下落,遂判决宣告陶某死亡,公安机关亦注销了陶某的户籍。然而,在2024年6月,陶某已达退休年龄,他竟然回江阴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且户籍已被注销,遂于2024年12月向江阴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其原判决。因陶某被其母亲马某申请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与家人取得联系,其本人作为申请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江阴法院受理后,询问陶某及其母亲马某,查明申请人确系陶某本人,依法作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陶某从而在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相关权利义务也会按照生理死亡处理,例如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个人财产作为遗产依法继承等等。但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除本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亦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同宣告死亡一样,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