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无锡

“外嫁女”有资格分村民集体收益吗?法院判了!

  本报讯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并首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考量因素,保障了外嫁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5月6日,惠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嫁女”一家的权益纠纷案。该案是上述法律施行后,全市法院适用该法判决的首起案件。

  54岁的孙芳(化名)是幸福村(化名)的村民,其户籍一直在该村某小组内。多年前,孙芳与张强(化名)结婚,张强婚后也将户籍迁入了该小组,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天(化名)。张天成人后结婚生子,并与父母一起生活在该小组内。

  1998年,孙芳及配偶张强均分得土地,夫妻二人及其儿子张天一直享有小组收益分配。然而,2022年,当王某当选为新的村小组组长后,村小组却作出决议,认为孙芳是外嫁女,拒绝为孙芳一家人分配集体收益。多次协商无果后,孙芳一家诉至法院,要求享有集体收益。

  “从土地承包方面来看,案涉土地登记上载明的人口中包括孙芳、张强及张天,据此可以认定孙芳与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从历史因素来看,2021年之前,孙芳一户一直享有案涉村小组的集体收益分配,即小组对其一户的成员资格予以认可,且此后孙芳一户的基本情况并未有所改变。”承办法官说。最终,法院认定孙芳一家五口均是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相应的集体收益分配。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村民小组须给付孙芳一家2023年及2024年的集体收益12800余元。(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