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小区健身器材作为政府提供的公益性设施,面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那么,业主在小区健身器材区域受伤,谁是责任方?谁该为业主受伤负责?近日,惠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在一天午后,王老太像往常一样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时,突然器材脱落导致她摔倒受伤。紧急送医治疗后,王老太认为这场意外并非偶然——社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健身器材维护的A公司都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作为器材所有者和提供者的文体局也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老太将四方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育局表明在十多年前已将器材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社区,自己并无责任。“我既不是涉案小区的产权人、管理人,也不是健身器材的提供人、所有人、管理人,原告受伤与我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社区方代表说。而对于小区物业公司,他们认为已在健身广场周围设置了明显的注意事项告知牌,包含“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不可单独一人使用,以防发生意外”“使用健身器材应按规定操作,不得随意移动器材,如有不懂之处请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内容,所以拒绝承担责任。
“我们公司每季度会对小区器材进行统一维护保养,检修表显示涉案健身器材状况良好。”A公司员工解释说,事发后,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健身器材的手把脱落系王老太使用不当所致,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上肢牵引器的使用说明牌清晰注明的锻炼方法为:双手握紧手柄,两臂同时均衡施力,垂直上下做匀速交替往复运动……事发时的公共视频显示,王老太并未按规范操作,而是用力拉扯上肢牵引器手柄,全身倾斜进行多次拉拽,最终因手柄脱落失去重心摔倒。此外,现场由器材制造单位设置的警示标牌也明确提示“12岁以下65岁以上的锻炼者应有成人陪同,身体不适宜运动或者智力有障碍者不宜使用”等。这些关键证据,让案件责任认定逐渐明晰。
在责任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文体局及社区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者,王老太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小区物业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专门维护保养单位,王老太认为的物业未尽到维护保养义务缺乏事实依据;A公司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全民健身器材维护保养义务,并没有证据直接表明王老太受伤和健身器材缺乏维护保养存在因果关系。
“从安全保障义务角度来说,全民健身器材生产商、小区物业等对器材的使用、注意事项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条件。”承办法官表示,全民健身器材具有公益性,不应过度扩展全民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否则将背离设施设立初衷。
本案中,王老太受伤是因为自身违反上肢牵引器使用规范。各被告对王老太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