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营运车辆被卷入交通事故时,往往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停运损失。若营运车司机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主动以另一辆车继续营运,事故另一方能因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吗?近日,滨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小旭驾驶的小型汽车和大壮驾驶的大型汽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大壮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旭驾驶的车辆是从事某拉货平台营运的,此次事故导致该车辆严重受损,需进行拆检、维修并更换诸多配件,维修时间长达53天。
由于维修时间太长,小旭购置了一辆新的平板货车,并绑定原拉货平台账号继续营运。小旭认为,此次事故导致其原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产生了停运损失,遂将大壮和大壮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停运损失21419.3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认为小旭车辆维修时间过长,且其在事故发生后购置新车继续营运,从3月18日起已有收入流水,此后的停运损失不应得到支持。而大壮则表示,自己投保时是通过手机操作,并不清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试图证明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打印件、保险条款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投保人签字时所处界面与电子投保单内容一致,也不能证明在投保人签字前给予了其充分时间阅读免责条款。依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小旭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营运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被侵权方购买新车继续运营,属于挽回自身损失的措施,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扣除小旭车辆运营成本后,支持了小旭整个维修期间53天的停运损失,共计8692元。
法官在此提醒,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留存事故前营运流水、成本,停运时长如维修结算清单,车辆GPS定位等证据。保险公司需规范免责条款告知流程,提示说明义务需达到“实质理解”标准,停运损失计算应以原车辆事故前的合理营运收益为依据。(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