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货运电子平台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常常出现货物丢失、毁损等情况,有的平台就是拥有运输工具的第三方运输公司,有的则只是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宜兴某织造厂就因货物在物流运输中损毁而与物流公司发生纠纷诉诸法庭。日前,宜兴法院依法判决各承运人对织造厂的损失进行赔偿。
宜兴某织造厂专业生产服装坯布,因经营需要,织造厂与朱某有过多次货物运输合作。2017年11月4日,织造厂将生产好的3万米纯亚麻坯布委托朱某运送到江西某公司,并向其支付了运费。次日,朱某联系小货车将上述坯布从织造厂运至朱某在无锡租赁的仓库内。当天,朱某又通过货运平台联系了大货车车主李某,委托李某将织造厂的坯布连同朱某承运的另外三批货物一并运往江西。11月7日,货物运至江西某公司,但卸货时出现大量白色雾气,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后经鉴定,车上坯布受酸性气体不同程度污染,无法再进行后续印染,坯布全部受损报废,直接损失70余万元。为了挽回损失,织造厂将朱某、李某、李某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该运输公司股东郑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4万元。
在庭审中,朱某称其承运的四批货物有一批标注的是食品添加剂,怀疑是该批货物出了问题,但因为没有标明是危险品,其也无法检查,所以进行了混装运输;李某认为其与织造厂之间不存在运输关系,也并不属于相继运输,在运输途中亦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认为李某车辆挂靠在其公司,其公司未收取挂靠费用,也未收到朱某运费,无需赔偿;郑某则认为其系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运输车辆并非其个人所有,其个人也不承担运输公司的民事责任。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承运织造厂货物后,连同其他货物一并交由李某运至江西,坯布是在李某运输区段发生了毁损,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朱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运输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郑某系唯一股东,在无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形下,郑某亦应对运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李某、运输公司及郑某连带赔偿织造厂损失70.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朱某、李某、运输公司及郑某提出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维持原审判决。(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