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6年离婚时,男方阿兴约定女方阿凌无需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两年多后,却又以女方对女儿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女方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日前从锡山法院获悉,男方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阿兴与阿凌原是夫妻,结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下半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阿兴抚养,阿凌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一次,阿兴自愿放弃了阿凌给付的抚养费。但去年4月,阿兴把阿凌告上法庭,说当初自己放弃阿凌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决定太过草率。要求阿凌支付女儿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阿凌没同意,称双方协议离婚,阿兴当初答应女方无需承担费用。再说,阿兴现在的经济条件和离婚时相比并没改变,阿兴本身也没疾病之类的难处,所以拒绝了男方的要求。法官指出,阿兴的抚养能力与离婚时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其他情形,因离婚时,阿兴与阿凌就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达成了一致,现诉至法院要求阿凌支付抚养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明确了可由孩子的父母协商确定。父母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约定,应当认定为一揽子协议,非因法定情形不应随意变更。阿兴仅以阿凌对女儿具有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父母之间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石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