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来无锡的小丽急需租房,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洽谈租房过程中,房屋出租人王大姐说,房子是她跟她弟弟一起买的,房子登记在她弟弟名下,房产证也在她弟弟那里,但能保证房子没有产权纠纷。由于急着找地方落脚,加之王大姐拥有房屋钥匙,又给予了保证,小丽并没多想,表示愿意租住。
之后,小丽、王大姐在中介的见证下签定了租房协议,约定了租期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5日,月租金1200元,首次交纳租金方式为交三押一,共计4800元,之后一月一付;押金在租期满之后,予以退回,且水电费交清;所租房屋无产权纠纷,小丽如需解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大姐,已交租金多退少补。上述合同签订后,小丽一次性向王大姐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7200元及押金12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000元。
2019年9月初,王大姐弟媳小赵找到小丽,称该处房屋登记在其丈夫王小弟名下,王大姐出租该房屋一事他们夫妻俩毫不知情。王大姐得知其弟找过小丽后,也多次上门,试图说服小丽继续租房。之后,王小弟更是更换了该房的门锁,并要求小丽限期迁出。无法忍受这姐弟俩的频繁“骚扰”,小丽于2019年9月5日搬离房屋。之后,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王大姐退还押金1200元,并赔偿其因处理该纠纷引起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元。
王大姐辩称,其与王小弟一同出资购买了该房,房产证确实登记在其弟名下,但其在出租房屋时明确告知过小丽该事宜,小丽在租赁期未满就提出解约,属于违约在先;且小丽实际居住了6个月,在退房时也未能让其进入房屋进行检查,故其不同意归还押金;自己没有骚扰小丽,故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不予认可。
惠山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一般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则另一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该案中,小丽和王大姐签订合同后,因王大姐家中产权纠葛,小丽不能在确保日常生活的情况下继续承租房屋,应认定王大姐构成违约,小丽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对于实际承租期间的租赁费小丽应按约结清,对于尚未发生的租赁费小丽有权拒付。对于押金,在房屋及物品无损坏、水电费已结清的情况下,小丽作为守约方亦有权要求王大姐予以返还。
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王大姐同意退还给小丽房屋押金1200元,小丽撤回起诉,双方就上述租房事宜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租赁房屋需谨慎
法官点评
该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房客小丽经历了不少波折,不仅卷入了王大姐与王小弟的纠纷,还得花费精力另寻住处。法官提醒,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谨慎。首先,务必要审查清楚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并要求出租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要求房屋产权人到场说明或者通过电话确认该出租人的授权情况,以防出现租到“纠纷房”;其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押金退还、违约金等条款要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如押金退还的方式、房屋设施移交验收方法等,以备发生纠纷“有据可查”;第三,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租金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